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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综合险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一)合作产品(简称平安综合险):
“平安综合险”电子化航空旅行保障计划(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计划名称 |
承保公司 |
保障范围 |
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
整体保障计划保险费 |
平安综合险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 1,000,000 | 约定航班 | 20元/份.航班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 100,000 | ||||
航班延误 | 每3小时赔偿300元,最高赔偿600元 | ||||
托运行李延误/丢失 | 每6小时赔偿1,000元,最高赔偿1,000元 | ||||
航班取消 | 一次性赔偿300元 | ||||
证件遗失 | 1000元 |
产品备案编号:
平安旅行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 | 平安(备案)[2009]N263号 |
平安旅行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 |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2]附306号 |
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取消保险 |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4]主105号 |
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延误保险 |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5]主82号 |
平安个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 平安财险(备-意外)[2013]主108号 |
平安个人航空托运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4]主43号 |
(二)服务电话:
1、东航:4008895530
2、航联:400-810-2688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设有40家二级机构,1800多个营业网点,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1
(三)保险期间:
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保险期间为如果投保人选择年度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如果投保人选择单次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航班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按等效航班乘坐民航客机期间。
2、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换取登机牌之时起,至该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为止。
3、航班取消保险的保险期间自约定航班的预订起飞当日零时起,至该航班的预订起飞时间当日24时止。
4、托运行李延误/丢失保险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换取登机牌之时起,至被保险人实际领取到托运行李时为止。
(四)保障内容:
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3、医疗保险责任: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4、航班延误: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或航班取消的情形的;
(3)承运人在原航班起飞时间前12小时就已经公示或者通知被保险人该航班取消的。
5、航班取消:若在保险期间内,由航空公司在航班起飞当日取消该次航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行李延误/丢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飞机运输,因该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运抵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运输,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包括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使用的陆路运输,若发生毁灭、遗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承运人的赔偿金额进行等额赔偿,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7、证件遗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赔偿:
(1)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的盗窃、抢劫而致损坏、灭失或遗失。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抢劫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2)处于合法经营的第三方承运人或酒店控制、保管下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遭受损坏、灭失、遗失,且能提供该承运人或酒店对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3)处于停泊状态、无人看管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有明显暴力痕迹;被盗窃的时间是在当地时间上午6时至晚上10时之间。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保险人提供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须于医院接受治疗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3、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2)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3)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以外原因而身故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退还保险费。
4、航班延误险: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或航班取消的情形的;
(3)承运人在原航班起飞时间前12小时就已经公示或者通知被保险人该航班取消的。
5、行李延误、丢失保险:下列托运行李及下列原因导致的托运行李的延误或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2)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航班取消保险: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取消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航班取消的情形的。
7、附加证件遗失保险条款:下列各项损失不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1)金银珠宝、首饰、水晶及其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现金、证券、票据、信用卡、代币卡、文件资料、动物、植物、食品饮料、家具、古董、古玩的损失。
(2)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的损失,但是,该载体本身的材料损失不在此限。
(3)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的损失。
(4)移动电话(或称手机)、手提电脑(或称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游戏机、移动影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i-pod、i-touch、MP3/MP4/MP5播放机)、GPS商务助理设备(或称PDA)等用于商用和娱乐的电子设备的损失。
(5)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包括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6)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
(7)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8)机动车辆及其附件、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损失。
(9)罚金,滞纳金,或任何由于行李物品破损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10)对于单件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原件的物品。
(六)投保年龄:0-80周岁
(七)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障计划每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
(八)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一并支付。
(九)保险合同订立形式: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保险合同订立。
(十)保单形式:本保险采用创新的电子化保险销售模式,是真正的无纸化保险产品,无纸质保险单证,旅客可通过拨打航联、保险公司电话进行保单查询及验真。
(十一)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十二)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十三)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95511
(十四)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二、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质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通过东航大客户网站kas.ceair.com订购东航电子客票时,就可一并购买一份“平安综合险”电子化航空旅行保障计划。(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购买本保险产品是否有投保年龄的限制?
0-80周岁乘客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通过东航向保险公司申请单独退保险,或退机票的同时退保险。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5、如何办理退保?
“平安综合险”电子化航空旅行保障计划可以在东航大客户网站上随机票一起取消,也可以单独取消。您如果在大客户网站上自行改变行程,取消航班,该航班对应保障计划可以一并取消,保险费退还给您。如果通过其他方式退票,也需登陆东航大客户网站,点击“我要退保”方完成退保操作。如果达到保单生效时间,或已办理了乘机手续,您将不能再取消保障计划。
6、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东航大客户网站进行机票改签,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更改;如您通过东航大客户网站以外的渠道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异动,请您在改签机票前登录东航大客户网站申请退保。
7、航空旅客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1)身故保险金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d.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e.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f.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g.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h.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伤残保险金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d.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e.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f.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g.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d.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e.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f.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g.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航班延误、航班取消主动理赔流程是什么?
本保险产品的航班延误责任及航班取消责任生效后,航联、保险公司将第一时间通过短信通知被保险人,并告知被保险人登陆航联电子商务官方网站(嗨悠游www.auib.com)填写其银行卡号等信息。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数据,确认旅客的出险情况后,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划款到旅客账户上完成理赔。
主动理赔示意图:
三、保险条款下载
1、 综合险条款汇编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仅针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